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承运方:(甲方)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委托方:(乙方)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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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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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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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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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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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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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牌照号 |
1 |
车型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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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位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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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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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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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费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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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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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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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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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格数不足,应附书面确认件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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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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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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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
算方式
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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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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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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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另附旅行社导游姓名、电话名单、表中座位数是扣除驾驶员和导游所占座位后实际提供给旅客的座位数,发车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另附确认件。
2、 车型等级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行业标准《JT/1325-1997》《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范填写。
3、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旅游局《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LB/T002-1995)。
4、 旅游质量投诉电话:神农架林区旅游委员会0719-3335609 0719-3453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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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车辆必须持有效行车执照和运管处颁发的客运证,旅游委员会颁发旅游定点车牌,机动车辆保险(车辆乘座险,第三责任险,车辆损失险)
三、甲、乙方因故需解除本合同前 天通知对方,否则,按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减少约定供车数,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减少供车部分运输费用 %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减少供车部分运输费用 %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减少供车部分运输费用 %违约金;
五、乙方减少用车数,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减少供车部分运输费用 %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减少供车部分运输费用 %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减少供车部分运输费用 %违约金。
六、租用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在途中遇行政处罚的,处罚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租用期间:因甲方原因或甲方提供的交通工具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在2小时内修复,不能修复的,联系合同约定同档次车辆转客,产生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团队滞留或延误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解决。
八、租用期间:停车、过渡、过桥、过路、油料、修车等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九、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甲方必须保证提供双驾驶员,若因违约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十、甲方提供的车辆、人员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旅游局《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LB/T002-1995)。若不符合该标准而产生游客投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若甲方提供的“带病”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由甲方负全责。
十二、乙方负责提供准确的行车路线、出发时间、地点联络方式,若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解决。
十三、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程时间延误2小时以上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解决。
十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去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本合同实行一团一签,可通过传真形式签定。
十六、团队结束行程,旅客在安全行车、驾驶员服务质量方面无投诉的,甲方出具发票到乙方结算车费,一团一清。
十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